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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7]149号)
发表时间:2008-9-26 15:08:02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7]149号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请示》(市劳字[2007]15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规定精神,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和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办理退休的新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若低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参保登记的注册地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按企业参保登记的注册地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因病退休和政策性提前退休以及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一年以上的人员办理退休,不执行第一条规定。

三、本函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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