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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社保发【2008】43号)
发表时间:2008-8-16 9:49:45
各市、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有企业按月支付养老金的人员,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到龄的,执行陕劳发【1999】6号文件第20条规定,符合条件人员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随企业参保人员、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延续缴费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陕劳发【1999】6号文件第20条规定不再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6号) 主送:(略)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企业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及时核增、核减单位缴费基数,确保单位缴费基数真实、准确。 二、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属地原则管理,在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中央在陕单位和省级单位,在所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已随同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维持不变。 四、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按照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在特殊工种和正常退休年龄之间,职工本人也可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选定一个满周岁的年龄申请退休,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退休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五、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技术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需满55周岁之后办理退休)。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六、转制事业单位和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按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原行业统筹企业可以本行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至进入企业工作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按进入企业参保后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转联【2006】1号文件,参保后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指数,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
作者: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点击: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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